★民法第八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地上權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民法第八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地上權
裁判字號: 85 年台上字第 44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2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423、425、440 頁
司法院公報 第 38 卷 9 期 31-32 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23 期 450-45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432、434、45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371、373、390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68~94年)第 457- 458 頁
相關法條:
要旨:
民法第八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地上權,係為維護土地上建築物之存在而設,則於該建築物滅失時,其法定地上權即應隨之消滅,此與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條所定之地上權,得以約定其存續期限,於約定之地上權存續期限未屆至前,縱地上之工作物或竹木滅失,依同法第八百四十一條規定其地上權仍不因而消滅者不同。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89 年 7 月 25 日 89 年度第 7 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選編為判例。
民法832條: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民法841條:
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民法876條: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
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 。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 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
之規定。
#不動產買賣#持分不動產#公設地#危老重建#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