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籍證明書不作為產權證明使用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常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作為房屋產權及建造完成日期之證明,但房屋稅籍證明書為核發當日之房屋稅籍資料,非為產權及建造完成日期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籍證明書為房屋稅的課稅內容,其所載之房屋起課年月,僅為房屋稅起課日期,非為房屋建築完成日,因此房屋稅籍證明書不作為產權、建築日期或其他證明使用。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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