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方式
稅目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
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四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 |
法條 | 第16條(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項目)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方式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檢送內政部91年3月22日台內營字第0910082306號函及其附件臺南市政府91年3月1日南市都計字第09100125460號函等。(財政部91/04/08台財稅字第0910017368號函) 三、至於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產權移轉者,是否免徵所得稅、或遺產稅或贈與稅事項,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已明定將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同法第49條第1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該減免賦稅規定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方式規定,乃兩不同性質事項,並無違悖。 |
#公設保留地#持分土地#畸零地#持分房屋#平價住宅#0912-913923高仕陳總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