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陽台外設置雨遮、花台、遮陽板之面積檢討方式
案例: 有關陽台外設置雨遮、花台、遮陽板之面積檢討方式。
依據:
93.12.02本府工務局建照管理課建築法規研討會會議紀錄
本府工務局94年第8次建築管理法規研討會議紀錄
本府工務局104.10.21第10次建築管理法規研討會議紀錄
108.07.03本府工務局108年工作手冊編修會議紀錄
109.07.30本府工務局109年工作手冊編修會議紀錄
編號: 05-12(修正109年版編號05-14)
處理原則:
一、陽台外緣之雨遮應併入檢討陽台深度,計算陽台面積。
二、陽台附設花台(花台與陽台鄰接)者,花台應併入陽台檢討。
三、陽台外側設置遮陽板,並與陽台透空間隔,其透空面積大於1/2,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款之透空遮陽板之規定,其遮陽板內之陽台面積之認定計算方式,得無須計入遮陽板與陽台透空間隔之部分,惟於設置時由建築師與專業工程技師加強確認安全性、簽證負責。
陽台外側遮陽板應由請起造人列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範本之「外牆之修繕、管理、維護」項目內,並列入產權移交項目,後續由建築物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每年至少應檢視一次其劣化情形,並作成紀錄;如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應立即設置相關安全緊急處理措施(如防護網或警示帶),並通報新北市政府相關單位,以免危及公共安全。
附註:
一、將108年版編號05-15、05-16案例涉及面積檢討方式整併至109年版編號5-14。
二、108年版編號05-15陽台面積計算圖例1標示方式易造成誤解,故圖例1刪除。
三、陽台附設花台面積檢討方式同內政部109年7月20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12194號函釋。
四、108年版編號05-15附註2內政部106年12月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075601號函釋整併至109年版編號05-14。
五、將109年版編號05-28案例整併至110年版編號05-12。
本文出處(新北市建照業務工作手冊1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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