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受託辦理不動產信託案件其成本及所得類別之認定釋疑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則
法條 第9條(財產交易損益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銀行受託辦理不動產信託案件其成本及所得類別之認定釋疑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甲銀行受託辦理不動產信託案件之相關稅務處理疑義,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該不動產交付信託業者時,該信託財產之帳列價值有無認列標準或規定。本案不動產交付信託業者時,該信託財產(房屋及土地)之實際成本,應分別以委託人交付時依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帳列之房屋及土地成本認列之。

(二)該信託財產於帳上認列之價值與實際處分價款兩者之差額,係歸屬何類所得。本不動產信託案處分土地及建物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9條「財產交易所得及財產交易損失,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之規定,應屬財產交易所得。(財政部94/09/28台財稅字第09404567300號函

 

#不動產買賣#持分不動產#房地產投資#0912-91393高仕陳總

財政部所得稅函釋(示意圖)

信託(示意圖)

自益信託(示意圖)

 

 

 

 

 

 

 

arrow
arrow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