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於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得減除之房屋時價認定規定
稅目 | 所得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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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六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
法條 |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於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得減除之房屋時價認定規定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財政部102/11/14台財稅字第10200157200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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