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個人交易繼承取得房屋及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法律依據:

1.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

2.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9.07.15台財稅字第10904601200號令

摘要: 核釋個人交易繼承取得房屋及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說明: 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者,應整體衡量其繼承取得房屋、土地之經濟實質,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部分,核屬其因繼承取得該房屋、土地所生之額外負擔。

嗣個人交易該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或依同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得自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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