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期限屆滿後塗銷限制登記之執行方式

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原33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第2明定禁止土地及建物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限制登記應由原囑託登記機關依上規定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登記

主旨

貴公司函詢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禁止期限屆滿後,尚未辦理塗銷限制登記之執行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都市發展局97723日北市都授新字第09733552100號函副本辦理。

二、按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第2項已明定禁止土地及建物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又內政部並以92317日台內營字第0920085072號函釋,如原訂禁止期限已屆滿,即不得再行延長。

惟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7規定:「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應經原囑託登記機關或執行拍賣機關之囑託,始得辦理塗銷登記。...。」,故該限制登記應由原囑託登記機關依上開規定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登記。

至於禁止期限屆滿後,限制登記未塗銷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規定所為禁止事項之效力如何乙節,建議向該條例之法規主管機關洽詢。

備註:原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已變更條次為第54條。

本文出處請點擊


#共有不動產-高仕不動產

#繼承不動產#共有土地#共有房屋#公設地#透天屋#0912-913923高仕陳總

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 - 土地.政府.建築.相關法規(示意圖)
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 - 土地.政府.建築.相關法規(示意圖)

限制登記(示意圖) - 法拍相關圖片(示意圖)

限制登記(示意圖) - 法拍相關圖片(示意圖)

土地登記規則解釋函(內政部地政司) - 各類函釋

arrow
arrow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