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申請容許使用,屬變更共有物用途之一,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

土地法 《第 34.1 條》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5年10月5日台內地字第8588001號函

要旨

非都市土地申請容許使用,屬變更共有物用途之一,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

內容

按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所稱「變更」,係指變更共有物之本質或其用途而言。

非都市土地申請容許使用,屬變更共有物用途之一,應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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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地政司函釋(示意圖)

土地法34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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