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法院判決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免徵印花稅。

更新日期:111-09-1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楊梅分局

近日陳小姐來電詢問:最近剛打完官司,已取得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後,準備去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請問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應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法院作成的調解筆錄及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同樣是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屬於具有契約性質的憑據,如果當事人持此憑據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等同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6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518、505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10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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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課徵印花稅的4種憑證(示意圖)

判決移轉

判決確定證明書(示意圖)

調解書(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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