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交易因連續多次繼承取得房地,如何課徵所得稅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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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交易因連續多次繼承取得的房地,應如何課徵所得稅

新聞摘要 個人交易因連續多次繼承取得的房地,應如何課徵所得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2016年1月1日以後個人交易因連續多次繼承所取得的房屋、土地(下稱房地),應以納稅義務人的被繼承人取得時點認定取得日,據以適用新、舊制;如果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亦僅得就納稅義務人的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適用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一、甲君2011年買賣取得房地,嗣於2016年1月5日死亡由乙君繼承取得,乙君復於2018年12月1日死亡由丙君繼承取得,丙君於2020年出售,因被繼承人乙君取得該筆房地的取得日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課稅範圍。

二、甲君2011年買賣取得房地,嗣於2014年1月5日死亡由乙君繼承取得,乙君復於2018年12月1日死亡由丙君繼承取得,丙君於2020年出售,因被繼承人乙君取得日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非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課稅範圍,應該要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天內辦理申報,若屬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範圍者,則於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併同其他類別所得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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