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交易損失於以後3年度如何扣抵交易所得釋疑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7條(綜合所得淨額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財產交易損失於以後3年度如何扣抵交易所得釋疑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一、納稅義務人財產交易之損失,如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如其以後第1年度有財產交易所得,應儘先扣除該項財產交易損失;如扣除不足,始得以第2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除;如仍扣除不足,始得再以第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二、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有財產交易損失,嗣後因夫妻離婚或受撫養親屬成年而於以後年度獨立申報,不得申請更正為其妻或受撫養人之名義,憑以扣抵妻或受撫養人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

但如能證明其妻買賣證券之資金,係屬妻之財產,或能證明受撫養親屬原買賣證券支付之款項係受撫養人所有者,該部分財產交易損失,得申請更正為其妻或受撫養人之名義。(財政部65/09/15台財稅第362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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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得稅法函釋(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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