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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或其他債務應視同支付租金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或其他債務應視同支付租金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
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
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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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得稅法函釋(示意圖)

 


 

稅稅唸學堂/房客幫兄弟繳稅被視為租金 好處兄弟拿稅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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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 報系資料照

2021年11月10日

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  

盛曉琳(化名)和兩個哥哥、一個弟弟四人共有台北市信義區的一處房地,媽媽早年開的公司一直設籍在這裡。台北國稅局核定曉琳105年綜合所得稅,多了一筆7萬7,011元的租賃所得。曉琳向國稅局反映,她沒有收什麼房租。國稅局解釋,那家公司繳了她娘家三筆土地的地價稅、53間房屋的房屋稅,「算是支付租金」。

出嫁女兒驚訝有這筆稅

曉琳共同的那處不動產是繼承、再繼承、又再繼承,但多年沒辦繼承登記。當國稅局要將租金歸戶到所有權人時,還得幫忙計算曉琳的持分。

信義區這處房地的權狀上登記由曉琳、曉琳的爸爸、曉琳的兩個哥哥和一個弟弟共同持有,曉琳是出嫁了的女兒。此時曉琳持分是五分之一。

國稅局算給你看

 

曉琳的爸爸在民國72年過世,爸爸的持分由媽媽和他們兄妹四人共同繼承。國稅局計算曉琳增加的持分是25分之1。爸爸的持分是五分之一,由五人平分,每人持分25分之1。

媽媽於76年過世,四兄妹共同繼承媽媽的持分。媽媽的持分是25分之1,再平分四等分(除以4),曉琳又增加100分之1的持分。

至此,國稅局計算出曉琳在信義區這房地的持分為四分之一。

1/5+ 1/25+1/100=1/4

 

 

台北國稅局指出,房租最終歸課不動產所有權人的租賃收入。依持分計,房租的四分之一歸曉琳。

接下來,看房租收多少?曉琳向台北國稅局主張沒收到房租也是事實,國稅局指出,因為房租不是以租金的形式支付,這家設籍的公司幫曉琳娘家支付了地價稅和房屋稅,「代出租人履行納稅義務等」,等同支付現金租金。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有明確的解釋。

國稅局算給你看

 

那麼這家公司支付多少地價稅和房屋稅呢?105年度支付了三個地號的地價稅,總計39萬3,074元,三個地號都在信義區,仍登記在盛爸爸名下。

還有,位於信義區三條路街總計53間房屋的房屋稅,這房屋也仍記在盛爸爸名下。53間房屋稅合計稅款14萬5,360元。

39萬3,074元+14萬5,360元=54萬434元

 

 

曉琳持分四分之一,房租也歸戶四分之一,13萬5,108元房租收入歸為曉琳的。

房租收入還得扣除費用成本才是所得,台北國稅局按43%的費用率計算。

13萬5,108元×(1-43%費用率)=7萬7,011元租賃所得

除了曉琳之外,曉琳的兩個哥哥和一個弟弟同樣每人設算7萬7,011元租賃所得。

曉琳沒分到房租還要被設算租賃所得豈不太吃虧了?曉琳向財政部提起訴願,被駁回。稅捐機關不管家事,只依規定課稅。

官員指出,過去經驗讓國稅局比較相信「親兄弟明算帳」,不計較的,通常是錢不夠大,如果錢很大,說沒分到錢,那應該是枱面上的說法,實際上應該是有甜頭的。

(本文出處請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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