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存違建「這類」使用,北市優先查拆

報導:MyGoNews林湘慈 | 日期:2021-11-12

既存違建作為特定營業場所使用,北市府皆優先查報拆除,確保公共安全。優先處理1995年1月1日以後新違建、施工中違建,另1994年12月31日以前之既存違建則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資料照片)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區域情報

既存違建作為特定營業場所使用,北市府皆優先查報拆除,確保公共安全。優先處理1995年1月1日以後新違建、施工中違建,另1994年12月31日以前之既存違建則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資料照片)

新聞摘要

既存違建作為特定營業場所使用,北市府皆優先查報拆除,確保公共安全。優先處理1995年1月1日以後新違建、施工中違建,另1994年12月31日以前之既存違建則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為有效處理及管理台北市違章建築,台北市建管處現階段係依危害公共安全之程度,採分期分類循序漸進之管理方式辦理。

即優先處理1995年1月1日以後新違建施工中違建,另1994年12月31日以前之既存違建則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

惟既存違建若有危害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都市景觀都市計畫及經鑑定造成合法房屋漏水阻礙合法房屋修繕漏水等情形時,仍應優先查報拆除。

建管處處長劉美秀表示,違章建築係屬未經申請擅自建造之建築物,其防火安全及建築結構安全皆未通過相關建築法規規範,倘作為供不特定對象使用,具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員眾多之營業場所時,恐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依「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5條規定略以:「……前項危害公共安全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供不特定對象使用,具有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員眾多之特定營業場所,如視聽歌唱、理容院、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資訊休閒業、飲酒店、電影院、歌廳、夜總會、補習班、百貨公司、營業性廚房、旅館、保齡球館、學前教育設施、醫院、社會福利機構、遊藝場、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大型餐廳、違規地下加油(氣)站、違規地下工廠(基本化學工業、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炸藥、煙火、火柴製造業)、違規砂石場、學生宿舍等使用。……」,故目前台北市既存違建倘作為上述特定營業場所使用時,建管處皆優先查報拆除,以展現維護台北市市民使用建築物安全之決心。

劉美秀處長特別呼籲,民眾對於建築物之使用、修繕、裝修等行為倘有相關法規疑義時,可先洽詢建管處釋疑或於台北市建管處官方網站查詢相關完整資訊,切勿貿然違規使用或擅自裝修施工避免觸法。

(本文出處請點擊)

 


第二十五條 既存違建應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但列入本府專案處理或有危

              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
              更新之違建,由都發局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
              前項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
              或都市更新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  危害公共安全:指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供不特定對象使用,具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員眾多之場所,如視聽
                        歌唱、理容院、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
                        室、資訊休閒業、飲酒店、電影院、歌廳、夜總會、補習班、百
                        貨公司、營業性廚房、旅館、保齡球館、學前教育設施、醫院、
                        社會福利機構、遊藝場、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大型餐廳、違
                        規地下加油(氣)站、違規地下工廠(基本化學工業、石油化工
                        原料製造業、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
                        、炸藥、煙火、火柴製造業)、違規砂石場、學生宿舍等使用。
                  (二)前目以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公共安全檢查,認定有阻礙或占
                        用建築物逃生避難通道或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
                        十九條規定。
                  (三)有傾頹、朽壞或有危害結構安全之虞,經鑑定有危害公共安全。
                  (四)經本府消防局認定妨礙消防救災。
                  (五)屋頂既存違建裝修隔出三個以上之使用單元或加蓋第二層以上之
                        違建。
                  (六)經鑑定造成合法房屋漏水或阻礙合法房屋修繕漏水。
              二  危害山坡地水土保持:指水土保持法公布施行前位於山坡地範圍內,經
                  山坡地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水土保持者。
              三  妨礙公共交通:指經都發局會同工務局、警察局、消防局或交通局等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勘認定有影響公共交通者。
              四  妨礙公共衛生:指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妨礙衛生下水道之施作、埋設,或化糞池、排水溝渠之清疏。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居住環境衛生。
              五  妨礙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指經都發局會同本府文化局、衛生局及環保
                  局會勘認定衝擊週邊居住環境或妨礙都市更新之推動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營業性廚房,指供不特定人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
              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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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建管

臺北市商業區及特定專用區

臺北市違章建築類型(示意圖)

台北市大型新違建拆除專案(示意圖)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弟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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