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市非經開發許可編訂為可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土地申請建造執照,私設通路同意權檢送方式

案例: 有關本市非經開發許可編訂為可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土地申請建造執照,私設通路同意權檢送方式。

依據: 110.08.19本局新北工建字第1101574051號函

編號: 04-12

處理原則:

一、有關旨掲土地申請建築之私設通路使用權同意書部分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原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拆除重建者,仍依內政部營建署1021210日營署建管字第1020077189號函相關規定辦理。

(二)剩餘基地之開發,有關建造執照申請時私設通路須取得通行權同意書部分,因涉及社區管理問題,參考營建署110217日營署建管字第1101029182號函依下列方式辦理:

1、剩餘基地與建築線連通之私設通路須領有雜項使用執照,且現況需與雜項使用執照相同,且私設通路地號須分割完成

前述證明須由起造人舉證提供,併執照卷內辦理。

2、對於原社區內已開闢完成之公共設施(含私設通路及附屬設施)係由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維護,考量新建築物與原社區之管理問題,故有關剩餘基地之建築執照申請,起造人應依如後方式擇一辦理:

(1) 領得使用執照後併入原社區管理委員會,共同負擔管理維護責任。

(2) 與原社區管委會簽訂分管契約(共用之公共設施「含私設通路及附屬設施」約定管理維護方式)。前述方式皆須檢附原社區管委會同意之文件。

3、辦理使用執照時應檢具私設通路管理者出具之私設通路無損害證明。

(三)前開申請案件於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加註下列事項:

1、本案基地連接供社區通行之現有通路,通路部分之土地業已分割完成,起造人具有部分通路所有權,復經起造人查證,通路範圍與原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之雜項使用執照相同,爰無須再行檢附該雜項使用執照開闢完成之通路土地使用同意書。

2、起造人使用共用之公共設施(含通路及附屬設施),應負有共同管理維護之責,後續管理維護方式已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在卷,並承諾列入日後土地所有權人產權移交時交代。

本文出處(新北市建照業務工作手冊1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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