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業設施之稻穀集貨加工場,申請建築執照是否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等疑義

 

有關農業設施之稻穀集貨加工場,申請建築執照是否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等疑義1案,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2-12-14
內政部111.12.14內授營建管字第1110820934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111年11月2日府建管字第1110417381號函。

二、旨案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11年11月25日農糧企字第1110252864號函(如附件)說明二、三:「……為利農民可自主管理及清理農糧剩餘副產物,農委會前於111年10月26日公告修正『稻草、稻殼集貨加工室(場)』為『農糧剩餘副產物集貨加工室(場)』」、「查『農糧剩餘副產物集貨加工室(場)』係為輔助農業生產者或經營者,可自主管理及利用於農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產生之副產物,如稻草(殼)、竹桿、果樹枝(皮)及花卉殘株等,現場操作人員相對固定,且不具休閒觀光性質,又稻殼體積蓬鬆且堆置數量甚多,相關移動作業係以鏟裝機、曳引車等搬運,與休閒農場附設之農產品加工(釀造)廠有別,……。」爰旨揭農業設施之稻穀集貨加工場,若屬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之「農糧剩餘副產物集貨加工室(場)」,非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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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函釋(示意照) - 各類函釋
行政院農委會函釋(示意照) - 各類函釋
農業設施(示意圖) - 農地相關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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