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函釋有關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之履約擔保機制「不動產開發信託」與「價金信託」之「專款專用」範圍疑義

(建案預訂之工程材料支付訂金、賣方員工因建案銷售而得受領專案或年終獎金)。

(民國111年12月20日台內地字第1110276985號函)

內政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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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10276985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之履約擔保機制「不動產開發信託」與「價金信託」之「專款專用」範圍疑義,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行111年12月1日合金總託字第1111105955號函。

二、所詢預售屋買賣履約擔保機制專款專用」之支用事項等 節,補充說明如下:

(一)按本部111年8月2日台內地字第1110038406號函說明三、有關「工程預付款」,不得屬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擔保「不動產開發信託」與「價金信託」之「專款專用」範圍。其意為工程款項,不論係購買建築材料或施工費用等,均應按工程進度專款專用,不得於建案尚未實際開工前,以「工程預付款」方式預先支用。

至建案實際開工後,建案預訂之工程材料支付訂金,經建商切結預訂材料係用於本建案,且與工程進度比例相當者,得屬「專款專用」之適用範圍。

(二)本部111年9月21日台內地字第1110265912號函釋,賣方所屬員工經常性薪資及非經常性薪資等,不得由信託專戶款項支用,係為確保買受人所繳價金得按工程進度撥款,以達到信託帳戶「專款專用」之履約擔保效果,俾預售屋建案順利完工,保障消費者權益。

是以,不論賣方能否提出證明該非經常性薪資確係因建案銷售而得受領專案或年終獎金者,均請依本部111年9月21日上開函釋辦理。

(三)又本部111年9月21日台內地字第1110265912號函釋,有關賣方所屬員工經常性薪資及非經常性薪資等,不得由信託專戶款項支用,係指「不動產開發信託」之「買方所繳價金」專戶款項。併予說明。

正本: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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