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共有人依法單獨申請分割登記時土增稅由其代繳
部分共有人依法單獨申請分割登記時土增稅由其代繳
稅目 | 土地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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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八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1章 總 則 |
法條 | 第5之1條(土地增值稅之代繳)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部分共有人依法單獨申請分割登記時土增稅由其代繳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為平均地權條例第50條所明定,部分共有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第100條)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時,亦應依此規定辦理。(財政部77/02/22台財稅第770011132號函) |
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
依據法院判決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者,部分共有人得提出法院確定判決書及其他應附書件,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通知他共有人。其所有權狀應俟登記規費繳納完畢後再行繕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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