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土地之地價稅向代表人徵收但不得合併其個人土地計徵
公同共有土地之地價稅向代表人徵收但不得合併其個人土地計徵
稅目 | 土地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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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八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1章 總 則 |
法條 | 第3條(地價稅及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公同共有土地之地價稅向代表人徵收但不得合併其個人土地計徵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公同共有土地,應以公同共有戶歸戶向代表人徵收地價稅;惟此項公同共有土地與持分共有土地性質不同,不得與代表人個人所有之土地,合併為1戶,計徵地價稅。(臺灣省政府48/01/17府財六字第103294號令) |
#共有土地#共有房屋#公設保留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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