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土地之地價稅向代表人徵收但不得合併其個人土地計徵

公同共有土地之地價稅向代表人徵收但不得合併其個人土地計徵

 
稅目 土地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八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  則
法條 第3條(地價稅及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公同共有土地地價稅向代表人徵收但不得合併其個人土地計徵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公同共有土地,應以公同共有戶歸戶向代表人徵收地價稅;惟此項公同共有土地與持分共有土地性質不同,不得與代表人個人所有之土地,合併為1戶,計徵地價稅。(臺灣省政府48/01/17府財六字第103294號令)

#共有土地#共有房屋#公設保留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財政部土地稅法函釋(示意圖)

公同共有土地(示意圖)

地價稅(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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