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自100年起恢復課徵地價稅
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自100年起恢復課徵地價稅
稅目 | 土地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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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八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1章 總 則 |
法條 | 第6條(土地稅之減免)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自100年起恢復課徵地價稅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原符合修正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於該條經行政院99年5月7日修正發布施行後,已非屬該條免徵地價稅範圍,應自次年(期)起恢復徵收。但原依本部61年5月24日台財稅第34260號令及66年4月4日台財稅第32148號函免徵地價稅之土地,其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准予繼續免徵。(財政部99/10/08台財稅字第09904741460號令) |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閒置土地活化#土地合建#危老重建#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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