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生死亡案件 凶宅認定有3要件

房仲業者表示,構成凶宅有時間、空間及型態等要件,若凶殺或自殺發生在專有部分才算凶宅。圖為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圖庫)

男子從高樓墜落7樓露台,社區住戶怕住家大樓成為凶宅拒絕人員從大樓進入抬出遺體。房仲業者表示,構成凶宅有時間、空間及型態等要件,若凶殺或自殺發生在專有部分才算凶宅。

北市18日發生男子從高樓墜落於7樓露台身亡,大樓住戶疑似怕住家大樓成為凶宅,拒絕人員從大樓進入將遺體抬出來,並要求用吊車將遺體吊掛下來。

住商機構引述內政部於民國97年7月對凶宅的解釋函,凶宅是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建築改良物的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隨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的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以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而致死(如從專有部分跳樓輕生,而死在其他樓層或中庭)。

解釋函指出,凶宅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的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賣方的擔保責任範圍只限於擔保自己出售的房屋非凶宅,並不包括同棟大樓其他的房屋。住商機構企研室經理徐佳馨表示,依內政部的見解,構成凶宅有3個要件,包括「時間:賣方產權持有期間內發生」、「空間:在專有部分發生」及「型態:凶殺或自殺,但排除意外死亡」。

徐佳馨舉例,有人從7樓跳樓輕生並落在1樓住戶的後院,因發生地為7樓和1樓的專有部分,因此7樓和1樓均為凶宅;若墜落於中庭,因中庭為社區共有部分,不算凶宅,但7樓仍是凶宅。

住商機構法務協理吳光華表示,法律上有提及為避免緊急危難情況,相關處理人員未經同意通過社區通道或住戶專有部分,行為不罰;但以處理墜樓遺體而言,是否為避免緊急危難還有待商榷,相關處理人員若要經過某住戶專有部分,需要事先徵詢住戶同意,但經過社區通道則不會產生凶宅問題。

徐佳馨指出,一般來說,出售凶宅的房價會較正常房價打5至8折,全視發生命案的程度而言;但房仲人員必須在買賣前充分告知買方,也有房仲會告知社區內曾發生命案,甚至得要在房屋屋況說明書中註明,否則有違法之虞。

徐佳馨建議購屋人,若不清楚中意的房屋是否為凶宅,除了可以要求房仲人員查明,也可以上網利用「某某路段+自殺(或他殺)」等關鍵字搜尋。(編輯:張良知)

文章來源: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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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示意圖)

屋況說明(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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