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徵法大修仍有疏漏?內政部:「協議價購」機制讓民眾有機會對區段徵收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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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迫遷團體9月22日前往行政院前抗議,並「邀請」六都首長一起出席25日在凱道的遊行,內政部則在遊行前夕提出土地徵收條例修法。(尹俞歡攝)

反迫遷民眾將於周日走上街頭,為了回應外界強烈批評,內政部籌劃再修《土地徵收條例》,但針對風傳媒9月22日報導「不想被徵收不行嗎?土地徵收條例修法,學者抓出5大疏漏」一文,內政部強調,明訂未來徵收案中必須要有9成採協議價購方式進行,就是希望透過這樣的規定,讓民眾有自我保護的機制,達到煞車的效果,讓民眾對區段徵收有說不的機會。

土徵法增「協議價購」,讓民眾有自我保護的機會

內政部表示,本次土地徵收條例修法,提出未來需用土地人申請辦理區段徵收前,要求應先與地主進行協議價購,且達成協議價購的比例應超過9成始得申請徵收,其主要目的有兩點,

第一、是希望未來能透過協議價購的程序,讓需用土地人多跟民眾溝通協調,讓民眾能更深入了解計畫內容及計畫的必要性,掃除以往被詬病區段徵收的協議價購僅是形式上的程序,讓協議價購能真正落實實質協議的程序。

第二、透過這樣的規定,讓民眾有自我保護的機制,達到煞車的效果。

以往的區段徵收實施時,民眾並沒有說「不」的機會,此制度若實施後,未來民眾如認為這計畫並沒有正當性及必要性,大可不同意協議價購,讓其比例無法達到9成的門檻,需用土地人即無法像以往即便協議不成亦能進行徵收。

因此,徵收的公益性及必要性即便在都市計畫階段無法澄清或達成共識,民眾亦可透過此機制達到自救的效果,反過來說,如果有9成以上的民眾同意協議價購,亦足以證明此區段徵收應具有相當程度的正當性及必要性。

內政部也表示,協議價購係需用土地人與地主雙方的合意行為,達成協議者原則上還是給予土地價款,惟現行區段徵收的特色即是地主可選擇領回抵付被徵收地價款的土地,因此本次修法即配合修正讓願意協議價購的民眾亦有選擇以開發後的土地折價抵付協議價購款,惟未來達成協議者,其土地所有權將俟徵收公告並完成徵收發價程序後,始進行產權移轉登記作業,因此並不會有學者所憂慮的,地還沒徵到就拿來分的問題。

未來土地徵收,需地機關舉行兩場公聽會後若有爭議,應舉行聽證

內政部表示,近年來部分民眾及公民團體經常對事業計畫的公益性及徵收手段的必要性,提出質疑,因此未來規劃修正「土地徵收條例」,於興辦事業階段,規定需地機關於舉行兩場公聽會之後,如果仍有爭議,便應舉行聽證,以釐清爭點,化解歧見;經由實踐公民參與機制,使當事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主張其權益;需地機關並應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以提升事業計畫規劃之公益性、必要性及合理性,以減少爭議。 同時,內政部也正依據「行政程序法」,同時考量實務需求,積極研擬「內政部及所屬機關舉行聽證作業要點」,明文規範內政部各單位(機關)辦理聽證應遵循的作業程序。

且基於聽證能否公平、有效進行,主持人扮演相當關鍵之角色,因此為延攬各界優秀人才擔任聽證主持人,已於今年8月至9月間對外公開接受各界推薦及自薦人選,並已召開聽證主持人遴選會議,近日將徵詢候選主持人當事人之意願後,正式對外公開介紹及辦理授證儀式。

內政部期許於法的規範層面,建立完備的「內政部及所屬機關舉行聽證作業要點」;並從聽證應發揮的效能考量,聘任具備主持聽證能力的優秀法律專業人士,成立「內政部第1屆聽證主持人」資料庫。

等到聽證制度建置完善之後,未來若碰上有重大爭議的案件,就能循此要點召開聽證,釐清各方爭議。

最後若走入徵收一途,仍會基於個案斟酌辦理聽證

內政部表示,規劃中的修法方向,除了從事業計畫形成階段就導入聽證制度,使事業計畫獲得最充分的論辯討論機會,促使需地機關認真檢視其事業計畫之可行性外,即便最後走入申請徵收1途,在內政部審核徵收土地計畫時,仍會基於個案事實狀況,斟酌辦理聽證。

此外,內政部也說明指出,目前所有徵收案件,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因此,內政部於審核徵收案件時,嚴格審查申請徵收的範圍必須於事業性質與實際需要限度內,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實際徵收範圍固然有可能與事業計畫內容不同,但必然仍於事業計畫範圍內,不容超出其範圍;而事業計畫範圍則於至少舉行兩次的公聽會或未來建置的聽證中,已由需地機關揭示說明。

未來區段徵收一律舉行聽證

區段徵收係自民國35年土地法修正公布以來即施行至今,檢視其辦理歷程,對於國家經濟發展、新社區開發建設以及公共設施用地的取得具有實質功效,地主亦可藉由領回土地而留在原來地區,共享開發後利益,具有公益及民眾財產兼顧的效果,現階段實在不宜輕言廢除,但由於區段徵收的範圍內除興辦事業所需用地外,尙有其他非興辦事業所需用地,因此對於其匡列的範圍常有公益性及必要性的爭議,未來將增訂區段徵收應一律舉行聽證,藉由聽證的平臺,讓需用土地人就其事業計畫範圍的公益性及必要性向民眾好好論述,並接受民眾的質疑,透過聽證程序以釐清爭點。

後續進到都市計畫審議或土地徵收審議階段,如爭議尚未消除,審議機關仍可就該爭點舉行聽證,讓整個審議程序更加嚴謹,避免再有浮濫徵收情事發生。

市價徵收納入第三方估價精神

為落實保障人民財產權及生存權之基本人權,使人民因土地被徵收而受之損失能確實獲得合理補償,內政部透過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修正,將原本以徵收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補償之規定,修正為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自101年9月1日起施行,並訂定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作為作業之依據。

因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作業亦屬個別宗地估價,屬不動產估價師之專業,故上開辦法第3條第1項即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規定辦理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時,得將查估程序全部或一部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業將第三方估價之精神納入制度之中。

「市價補償」新制施行後,近2年(104年~105年)各地方政府辦理徵收補償地價評議案件中,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之案件比率約達42%,內政部亦持續鼓勵各地方政府及需地機關於市價查估作業導入不動產估價師之專業,透過公私部門協力,提升查估市價之公信力。

此外,為精進各地方政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之評議功能,強化該委員會之估價專業,內政部於101年5月25日修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將該委員會不動產估價師委員人數由原規定1人提高為2至3人,另於104年1月15日修正增訂遴聘法律、工程、都市計畫專家學者擔任委員,並刪除非估價專業之公會及農會代表規定,藉以提升該委員會評議之專業性、公正性、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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