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記起來 持「這些東西」辦理物權登記,印花稅差很大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7-12-20

undefined

持憑辦理物權登記之法院判決書、調(和)解筆錄、調解書,印花稅差很大!

本文出處轉載自:【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限。如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故免貼用印花稅票。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但至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因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須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依規定每件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專業收購不動產持分物.共有持分.房屋持分.土地持分-0912-913923陳先生

arrow
arrow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