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 |
標題: |
將財產無償借予他人作營業使用或供執行業務者使用,依所得稅法規定須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出借人之租賃收入,這種情形扣費義務人要扣取補充保險費嗎? |
回覆內容: |
一、將財產提供他人作營業使用或供執行業務者使用,若使用者未給付租金,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並無須開具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扣費義務人(使用者)自無計收補充保險費之疑義;惟渠等如有申報租金扣繳憑單,依憑單所填租金給付日期、所得金額及所得人等資料,爰認定為有給付租金情事,仍應按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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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913923 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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