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 文號 09454906300

發文日期 2005/11/15

主旨 關於「露台補登」業務比照「陽臺補登」之作業程序辦理

,請 查照並轉知 所屬機關或貴會會員。

內容 *北市松地二字第09431458800號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主旨: 有關李**君申請露台補註涉及建物測成果圖尺寸未詳是否可申請辦理補註露台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 貴處94年11月17日北市工建照字第09468417500號函辦理。

二、 按「建物除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載明為陽臺、屋簷或雨遮者,得以附屬建物登記外,其他如露臺…均不予登記。但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已將附屬建物計入樓地板面積者,不在此限。」、「民國85年6月4日前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物,得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及「建物因退縮建築所形成『露台』得以附屬建物申辦登記,但屋頂露台不得辦理登記。」分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1-3點、第30點及該補充規定修正前第12點所明定,故凡民國85年6月4日前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物,如係因退縮建築形成之露台且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上載明為露台者,或民國85年6月4日後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物,其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載明為露臺且計入樓地板面積者,均得辦理登記。

三、 次按本市自68年起推行臺北市全面實施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僅勘測建物位置,免再勘測建物平面圖作業方案,依該方案地政事務所僅勘測建物位置圖,建物面積則由建物所有人(70年5月後改由地政事務所人員)計算面積後註記於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副本(或影本)及建物位置圖成果表上,故本市松山區敦化北路199巷2弄15號6樓建物測量成果圖未登載建築物之任何尺寸,另查該建物原申請案及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影本業因災毀損,貴處如對該成果有所疑義,請另訂期攜帶相關圖說會同本所人員赴現場確認。

正本: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副本:本所第二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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