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16條第10款之死亡前5年內係指前次繼承事實而言

 
 

 

 

稅目 遺產及贈與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八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
法條 第16條(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項目)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十1本法第16條第10款之死亡前5年內係指前次繼承事實而言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法(編者註: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所謂「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係指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前次被繼承人之財產,已申報遺產繳納遺產稅者而言。換言之,前繼承事實發生至被繼承人死亡如已逾5年,縱其前次申報繳納遺產稅係在5年以內,仍不適用第16條第10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財政部65/02/24台財稅第3118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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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遺產及贈與稅函釋(示意圖)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1至7款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8至1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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