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16條第10款之死亡前5年內係指前次繼承事實而言
稅目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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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八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 |
法條 | 第16條(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項目)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十1本法第16條第10款之死亡前5年內係指前次繼承事實而言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法(編者註: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所謂「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係指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前次被繼承人之財產,已申報遺產繳納遺產稅者而言。換言之,前繼承事實發生至被繼承人死亡如已逾5年,縱其前次申報繳納遺產稅係在5年以內,仍不適用第16條第10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財政部65/02/24台財稅第31189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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