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受贈房地「成本」這樣認定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2-05-15
新聞摘要
個人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地,應適用房地合一課稅制度,如贈與人非配偶,其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認定。

個人出售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如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其成本認定方式
個人出售受贈房地「成本」這樣認定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2-05-15
新聞摘要
個人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地,應適用房地合一課稅制度,如贈與人非配偶,其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認定。

個人出售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如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其成本認定方式
房地合一稅收 台中冠六都
2022-02-12 03:05:25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玲/台北報導

台中房市。記者游智文/攝影
據財政部資料,2021年全國房地合一稅收達227.1億元,年增率高達91%,不動產增值稅收金額再創新高;其中六都繳稅王為台中市,總計稅收達47.4億元、年增幅75%。若以年增幅來看,房價最高的雙北市均以增幅約1.2倍冠六都。
大家房屋企劃研究室專案副理郎美囡分析,儘管央行祭出四波選擇性信用管制,甚至推動房地合一稅2.0版在去年7月上路,但新制啟動卻未同步大幅冷卻房市,市場上買氣依然活絡。
房地合一稅2.0上路後,自繳稅款「明顯增加」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2-01-30

房地合一稅2.0上路後,自繳稅款較上一年度明顯增加,有助維護租稅公平
新聞摘要
房地合一稅2.0自2021年7月1日上路,新制上路以來該局2021年下半年申報件數12,999件,稅額37億2,742萬7,441元,較實施前(2021年上半年)申報件數10,597件,稅額32億4,328萬2,390元增加。
個人賣屋課稅 所得標準上調
2022-01-29 01:59:42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財政部於昨(28)日公布「11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個人出售適用舊制(2015年底前取得)的房屋,可按財政部公布標準計算所得,110年度考量部分地區房市價量上揚,分別調增該地區之所得額標準1%至3%。示意圖/ingimage
財政部於昨(28)日公布「11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個人出售適用舊制(2015年底前取得)的房屋,可按財政部公布標準計算所得,110年度考量部分地區房市價量上揚,分別調增該地區之所得額標準1%至3%。
財政部表示,2016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適用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課稅。
個人出售受贈之房地「依這標準」視為取得日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1-10-23

個人出售受贈之房地,原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該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應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新聞摘要
個人出售受贈之房地,原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該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應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投資客慘了!2年內賣房課45%重稅 7/1上路
2021/04/09 11:45

7月1日起上路,境內個人、法人持有2年內賣房將課稅45%,3至5年內課35%,祭重稅打炒房,溯自2016年後取得房地者適用。(資料照)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打炒房,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攸關房地合一稅2.0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今年7月1日起上路,境內個人、法人持有2年內賣房將課稅45%,3至5年內課35%,祭重稅打炒房,溯自2016年後取得房地者適用。
朝野立委對此案具高度共識,多數條文都照行政院修法版本通過,最受關注的適用範圍,按政院版本通過,自2016年後取得房地適用,並將預售屋、特定股權交易也納入課稅,未上市櫃營利事業股權交易,且股權價值有50%以上屬於不動產者,將納入房地合一課稅範疇。
房地合一稅修法 同步增訂防堵避稅條款
2021-03-11 23:25 中央社 / 台北11日電
為了抑制短期炒房,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房地合一」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對「短期交易」加重課稅,為遏止個人、企業藉提高計稅減除項目金額來壓低繳稅金額,同步訂出計算稅額時可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上限。
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的公式包含兩段,第一段是先以出售房地時的交易價格,減去「原始取得成本」以及「因取得、改良、移轉所支付的費用」,算出房地交易所得;進而,再以房地交易所得減去「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出最終課稅所得再乘上稅率課稅。
財政部先前發現,實務上有人會以拉高作為房地合一計稅減項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來降低房地合一所得稅負,因此趁這次修法訂出上限,防堵規避空間,避免等修法通過,「短期交易」稅率拉高後,形成更大避稅空間。
計算房地合一稅時,之所以要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主要是為了不與土增稅重複課稅,就土地從買房到賣房期間的價值上漲利益,只課一次稅;計算方式原則上是以賣房年度的公告土地現值,減掉買房年度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這原因」出售2年內房產「房地合一稅」可打折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1-02-28

個人因非自願性因素致出售房地,房地合一新制規定得適用較低稅率
新聞摘要
個人因非自願性因素致出售房地,房地合一新制規定得適用較低稅率
個人交易因連續多次繼承取得房地,如何課徵所得稅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0-10-03

個人交易因連續多次繼承取得的房地,應如何課徵所得稅
新聞摘要 個人交易因連續多次繼承取得的房地,應如何課徵所得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2016年1月1日以後個人交易因連續多次繼承所取得的房屋、土地(下稱房地),應以納稅義務人的被繼承人取得時點認定取得日,據以適用新、舊制;如果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亦僅得就納稅義務人的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適用稅率。
房地合一稅成本認列 兩模式
2020-08-27 03:00:51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繼承或受贈不動產,若是無償取得,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還是可以列報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兩項成本。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也不用擔心房地現值過低,國稅局可依照消費者物價指數的變化,讓申報人調整節稅成本。

圖/經濟日報提供
公司適用房地合一新制的房地交易所得「要這麼辦」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0-05-30

營利事業辦理201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的房地交易所得應計入所得額課稅
新聞摘要
營利事業辦理201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的房地交易所得應計入所得額課稅
共有房地 一方「依法出售」另一方「必須這麼辦」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7-28

共有之房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不同意處分之共有人仍應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新聞摘要
共有之房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不同意處分之共有人仍應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說明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說明
| 一 、 | 什麼情況下應該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 ||
| (一) | 自105年1月1日起,凡個人交易下列房屋、土地及房屋使用權(以下合稱房屋土地),除符合免辦理申報情形者外,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辦理申報: | ||
| 1. | 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
| (1)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 (2)103年1月2日(含)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 |
|||
| 2. | 交易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 | ||
| (二) | 個人交易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辦理申報: | ||
| 1. |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 | ||
| 2. | 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 ||
| 3. | 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 ||
| 二 、 |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申報單位為何? | ||
| 係以交易房屋土地的所有權人個人為申報單位,每筆交易應分別申報;免再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 |||
| 三 、 | 什麼時間辦理申報? | ||
| 應於房屋土地交易日(依第六點認定)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第五點相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 | |||
| 四、 | 在什麼地方辦理申報? | ||
| (一) | 納稅義務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向申報時戶籍地或居留證地址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外籍人士居住於臺北市或高雄市者,向其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 | ||
| (二) | 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向交易房屋土地坐落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外籍人士交易坐落於臺北市或高雄市的房屋土地者,向其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 | ||
| 五 、 | 申報時應檢附的文件有哪些? | ||
| (一) |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1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名或蓋章,如係委託代理人申報者,代理人並應簽名或蓋章,計算結果有應自行繳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正本。 | ||
| (二) | 不動產或房屋使用權買入及賣出的買賣契約書影本(私契)。 | ||
| (三) | 成本及必要費用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他有關文件。 | ||
| 六 、 | 「交易日期」應如何認定? | ||
| (一) | 房屋、土地:房屋土地的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例:甲在105年8月1日完成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應於8月31日前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但下列情形的「交易日期」認定如下: | ||
| 1. | 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者,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期。 | ||
| 2. | 交易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建物總登記)的房屋(如違章建築),為訂定買賣契約日期。 | ||
| (二) | 房屋使用權:使用權的權利移轉日期。 | ||
| 七 、 | 「取得日期」應如何認定? | ||
| 房屋、土地的取得日期原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房屋使用權的取得日期為權利移轉日期。 | |||
| 八 、 | 「持有期間」應如何計算? | ||
| 房屋土地持有期間,為第七點說明的「取得日期」計算至第六點說明的「交易日期」的期間。但下列情形的「持有期間」計算如下: | |||
| (一) | 因繼承所取得的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個人的持有期間+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 | ||
| (二) | 因遺贈所取得的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個人的持有期間+遺贈人的持有期間 | ||
| 九 、 | 如何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或損失金額)及課稅所得? | ||
| (一) |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或損失金額)=交易時成交價額-可減除成本及費用 | ||
| (二) | 課稅所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交易日前3年內房屋土地交易損失金額-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 | ||
| (三) | 可減除成本及費用: | ||
| 1. | 可減除成本: | ||
| (1)房屋土地係出價取得並經提示成本證明文件者,為該房屋土地的原始取得成本;繼承、受贈取得者,為繼承、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交易日所屬年月政府已公告的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的金額認定。 (2)其他支出經提示證明文件者:包括取得房屋土地後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於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以及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3)經地方稅稽徵機關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核准減除的土地改良費用,依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所載「改良土地費用」金額認定。 |
|||
| 2. | 可減除費用: | ||
| 房屋土地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如交易時所支付的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必要費用,得提示證明文件減除之;未提示費用證明文件或所提示費用證明文件的金額未達成交價額5%者,可按成交價額5%認定費用。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取得房屋土地後,房屋土地於使用期間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及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不得列為費用減除。 | |||
| 十 、 | 如何列報「房屋土地交易損失」金額? | ||
| 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地合一新制適用範圍的房屋土地,申報計算的房屋土地交易損失經國稅局核定後,該損失金額得自該交易日以後3年內,自其他新制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請於申報時檢附國稅局核定損失金額的核定通知書。 | |||
| 十一、 | 「自住房地租稅優惠」的適用條件有哪些?應如何計算「自住房地免稅額」? | ||
| (一) | 個人交易的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得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 ||
| 1. |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自住房屋設有戶籍(請檢附辦竣戶籍登記的戶口名簿影本)、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 ||
| 2. | 交易該自住房屋土地的前6年內,未將該房屋土地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
| 3. |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交易自住房屋土地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 ||
| (二) | 自住房地免稅額: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免稅額為該課稅所得;課稅所得超過400萬元者,免稅額為400萬元,超過部分並按10%優惠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 ||
| 十二、 | 什麼是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應檢附什麼證明文件? | ||
| (一) | 個人購入新自住房屋土地並出售舊自住房屋土地,無論是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如出售舊房屋土地與重購新房屋土地的時間(以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為準)差距在2年以內,倘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新、舊自住房屋已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情形,且該舊自住房屋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可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或退稅優惠: | ||
| 1. | 先購後售者,於辦理個人房屋土地所得稅申報時,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的限額內減除。 | ||
| 2. | 先售後購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計算退還出售房屋土地時已繳納的所得稅額。 | ||
| (二) | 以配偶一方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另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 ||
| (三) | 應檢附證明文件:於舊自住房屋及新自住房屋已辦竣戶籍登記的戶口名簿影本、重購及出售自住房屋土地的買賣契約書、收付價款證明影本及新舊房屋土地的所有權狀影本等。 | ||
| (四) | 重購的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 ||
| 十三、 | 如何辦理繳稅? | ||
| (一) | 可以利用下列方式繳稅: | ||
| 1. | 現金: | ||
| (1)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稅(郵局不代收):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登錄列印附有條碼之繳款書,或至國稅局索取並填妥自行繳納稅額繳款書(25G),向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後,將繳款書證明聯附於申報書,辦理申報。 (2)便利商店繳稅:稅額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登錄列印附有條碼的繳款書,向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後,將繳款書證明聯附於申報書,辦理申報。 |
|||
| 2. | 票據: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登錄列印附有條碼的繳款書,或至國稅局索取並填妥自行繳納稅額繳款書(25G),併同票據向金融機構辦理票據交換(票據正面受款人處請填註「限繳稅款」,且發票日應未逾申報期限;又票據發票人如非納稅義務人時,納稅義務人應於票據背面背書),於申報時應檢附已向金融機構提出票據交換的繳款書證明聯。 | ||
| 3. | 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繳稅:利用本人或他人參與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的晶片金融卡,安裝讀卡機(與自然人憑證讀卡機同),透過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或網路繳稅服務網站即時轉帳繳稅。查詢參與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請至上述網址查閱。 | ||
| (二) | 申報案件經核定有退稅者,由國稅局直接寄送退稅支票或退稅通知。 | ||
| 如有任何疑問或想了解更多資訊,請至財政部網站房地合一專區查詢或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 |||
更新日期:108-03-25
單賣車位賺逾百萬 被國庫追稅、罰款86萬
2019-04-14 14:10:37聯合晚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含土地持分或建物所有權的車位,出售時須申報房地合一稅。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車位也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
一位台北市民單賣車位,沒有申報房地合一稅,被台北國稅局查到,補稅加上罰款要了86萬元。
提醒注意 售屋應以實際成交價計算交易所得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05-03

個人出售房屋,應以實際成交價額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新聞摘要 個人出售房屋,應以實際成交價額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