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前2年贈與納遺產違憲 財政部這樣回應 (本文出處請點擊)
2024/10/28 20:00
對於憲法法庭判決死亡前2年贈與視為遺產違憲,財政部表示,將審慎研議修法。(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陳姓男子在死前2年內贈與妻子高額股票,但妻子與子女選擇拋棄繼承,導致唯一繼承人非婚生女兒雖未受益於高額股票,卻要負擔全額遺產稅;憲法法庭今判決部分違憲,須於2年內修法。
對此,財政部表示,將審慎研議修法,以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並兼顧租稅公平,而修法前可先以遺產受益比例分配遺產稅。
根據「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1.被繼承人之配偶。
2.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3.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上述「遺贈稅法」相關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被繼承人利用生前贈與方式分散遺產規避稅負,以維護租稅公平;對於憲法法庭的判決,將審慎研議修法,希望兼顧租稅公平及維護納稅人權益下,同時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
而修法之前,可先依配偶占遺產受益的比率,分配其須繳納的遺產稅額。
113.10.28 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11 號 判決
本文觀點:
稅制很多不合理之處,但卻要透過憲法法庭或大法官解釋違憲後,才要拿出來修法,台灣的稅目很多、函釋更多,官方所稱都是為了租稅公平及維護納稅人權益,既然如此,為何總是被提出違憲才要修法?
贈與超過免稅額要課贈與稅,死亡前二年的贈與還要被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個人覺得遺贈稅法第15條不甚合理應該要修法才是;更何況租稅之課徵如使繼承權之經濟價值嚴重減損,即侵害人民受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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