扺繳之意思表示有錯誤可適用民法第八十八條有關意思表示錯誤撤銷之規定
稅目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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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九十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4章稽徵程序 |
法條 | 第30條(稅款之繳納)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扺繳之意思表示有錯誤可適用民法第八十八條有關意思表示錯誤撤銷之規定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說明: 二、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以不動產抵繳遺產稅,如其抵繳之意思表示有錯誤時,依法務部85年6月3日法85律決13313號函復意見,可適用民法第八十八條有關意思表示錯誤撤銷之規定。 又依上開法務部函稱:「……民法第八十八條所謂之『過失』,實務上多解為抽象輕過失,意即表意人如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有錯誤或不知之情事時,即不得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 至當事人之錯誤或不知,如係肇因於行政機關之過失,則……難認表意人有何過失,無適用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但書之餘地……。」,準此本件黃陳××等人申請取回之座落嘉義縣××等地號土地,及蔡○○等人申請取回之座落台南縣○○地號土地,如經查明其於申請抵繳時,不知該等土地非道路用地而誤為道路用地據以抵繳,因其申請抵繳之錯誤係貴局誤按道路用地核課遺產稅及地政機關測量分割有誤所致,則其對該錯誤難認有過失,故得准其依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撤銷以該等土地抵繳之意思表示,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及其他相關規定,申請塗銷登記及改以現金繳納。(財政部85/07/23台財稅第850326886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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