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令104-1

日期:104/10/16

文號:農水保字第1041862278號

核釋農舍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水土保持書件計畫面積核計原則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一、山坡地興建農舍之水土保持書件,以建築基地面積為計畫面積。

二、山坡地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水土保持書件,計畫面積認定如下:

(一)需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築執照者:以建築基地面積為水土保持計畫面積。

(二)無需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築執照者:以實際開挖整地面積為水土保持計畫面積。

地政稅務 共有農地占用,各共有人仍要繳納地價稅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所規定之宜林地◆解釋函:107-01


#不動產買賣#公設地#持分土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行政院農委會函釋(示意照)

農業設施(示意圖)

arrow
arrow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