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令104-1
日期:104/10/16
文號:農水保字第1041862278號
核釋農舍、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水土保持書件計畫面積核計原則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一、山坡地興建農舍之水土保持書件,以建築基地面積為計畫面積。
二、山坡地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水土保持書件,計畫面積認定如下:
(一)需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築執照者:以建築基地面積為水土保持計畫面積。
(二)無需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築執照者:以實際開挖整地面積為水土保持計畫面積。
地政稅務 共有農地占用,各共有人仍要繳納地價稅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所規定之宜林地◆解釋函:107-01
#不動產買賣#公設地#持分土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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