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有關無自用農舍證明及農舍建照執照,其起造農舍面積疑義案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0年02月06日
發文字號:(九0)農輔字第900101847號
受 文 者:本會秘書室
正 本:桃園縣政府
副 本:本會輔導處、秘書室 (請刊登公報)
主 旨:
有關中壢市公所函詢為目前核發無自用農舍證明及農舍建照執照,申請基地應為起造人所有,則夫妻名下農地是否仍須合併列入耕地計算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復貴府九十年一月四日八九府農務字第二五七四三七號函。
二、查「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已明定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所有權人,準此,本案農舍起造人係指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無自用農舍,其面積計算應不包含其配偶名下農地合併計算。
主任委員 陳 希 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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