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公保地抵遺產稅 國稅局:除非符合這條件
國稅局提醒,若繼承人以公設保留地申請抵繳遺產稅,該筆土地必須符合遺產及贈與法的「易於變價」規定,
國稅局提醒,若繼承人以公設保留地申請抵繳遺產稅,該筆土地必須符合遺產及贈與法的「易於變價」規定,圖為示意照。(黃柏榮攝影)
本文轉載自地產天下http://estate.ltn.com.tw/article/4392
2017/12/13 09:58 文/記者馮牧群
有些民眾誤以為遺產標的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就能拿來抵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其實申請實物抵繳必須符合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納稅義務人才可在繳納期限內,就現金不足部分,申請以遺產中的公設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款,抵繳土地的價值,則以申請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國稅局說明,為避免公設保留地抵繳稅款會侵蝕稅收,同時兼顧原始持有者的權益,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請抵繳的公設地,除非在都市計劃劃設前,已經由被繼承人所持有,或在劃設後因「繼承」而移轉至被繼承人,可全額抵繳遺產稅外,都要按申請抵繳的公設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的比例,計算可抵繳的限額。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甲男的遺產稅案,經核定遺產總額為700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為400萬元,因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申請以遺產中的2筆公設保留地各為200萬元、500萬元抵繳稅款,因該2筆土地為生前以「買賣」方式取得,當時已是公設保留地,所以可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40萬元【400萬元×(700萬元/7000萬元)】,其餘遺產稅額360萬元,可選擇以現金繳納或其他實物抵繳。
國稅局提醒民眾,繼承人用公設保留地申請抵繳遺產稅,該筆土地必須符合遺產及贈與法的「易於變價」規定,也就是公設保留地若已列入地方政府的徵收補償計劃中,且徵收經費已編列預算、經議會通過,才符合「易於變價」規定,申請實物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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