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農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有沒有贈與稅的問題呢?

    • Q: 贈與農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有沒有贈與稅的問題呢?
      A:
      一、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以及該農業用地上面的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繼承人者,不用課徵贈與稅。

      也就是說,爸爸贈與農地給兒子,哥哥(姊姊)贈與農地給弟弟(妹妹),或是阿公、阿嬤贈與農地給孫子、孫女都不用課徵贈與稅,但值得注意的是,受贈人從受贈與農地的當天起算5年以內,必須將受贈的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才行而且5年的管制期間內不能把農地移轉給別人,除非是因為受贈人死亡、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否則稽徵機關會依照規定追繳贈與稅。

      二、

      至於贈與標的如果是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因配偶、直系血親間贈與而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免徵贈與稅。

      所以,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子女免課贈與稅,可是如果贈與弟弟,因為兄弟姊妹間屬旁系血親關係,並非直系血親,所以要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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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5年 農地(示意圖)

農地贈與(示意圖)

公共設施保留地(示意圖)

民法第1138條(寫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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