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年稅務函令該檢修了
2019-03-08 02:21
經濟日報 黃士洲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9條規定,財政部應每四年檢視稅務解釋函令有無違反法律之規定、意旨,或增加法律所無之納稅義務,並得委託外部研究單位辦理。
查閱財政部各稅函釋彙編與新頒函釋系統,現有拘束力的稅務函令超過九千則之多,民國80年代以前約占了三分之二。
面對納保法要求定期檢視函令有無違反稅法意旨,財政部似乎沒計畫進行全盤、地毯式一則一則檢視,而是接續一直以來每四年「更新」彙編、流於形式的敷衍作法。
依照行政程序法規定,稅務函令沒有法律授權,充其量只是協助下級機關解釋稅法,不能直接拘束納稅人或法院。
但在實際運作上,法官不常質疑稅務函令內容,而納稅人違反稅務函令,也會被當作過失逃漏稅處罰。
又因稅務函令不比法規命令,不須預先公告,也就缺乏外部意見反饋,多以便利稽徵、保全稅收為出發點,衍生不少訟案爭執函令違法,敗訴納稅人最終都得訴諸大法官釋憲。
近十年27則稅務釋憲案,竟然高達六成(16件)都涉及稅務函令。
未經外部公開諮詢逕自發布的稅務函令,往往衍生干擾商業運作的不良影響。
例如上市母公司將自身股票或認購權證,發給子公司員工作紅利,此舉行之多年,財務會計準則也允許作為費用,財政部在2007、2008年連發多道函令,認為子公司員工分紅與母公司業務無關,不得列報費用。
直到2018年底經過立委質詢之後,財政部才從善如流,新函令准許列報為子公司的薪資支出。
試問,這十幾年間,有不少公司將舊函釋奉若圭臬,決定少發或不發員工分紅,或者報稅時乖乖剔除費用多繳稅,今天可否主張可歸責政府機關的,要求退還所有溢繳稅款?
稅務函令沒有與時俱進,箝制今日新創經濟,尤見於食品與農企業。
經過多年爭取,財政部去年底才放寬飲品內含固形物超過18%,免按清涼飲料課貨物稅,但卻依舊有函釋將罐裝米漿的原料侷限於米、花生,且須具「固有色澤及香味」,始免徵貨物稅,若飲料商順應市場養生潮流,加入多元穀類或改用未烘烤新鮮花生,這種創新飲品就會因為喪失了「固有色澤及香味」,業者須額外多繳15%貨物稅。
稅務函令不過是稽徵機關單方的法律意見而已,出發點理應是協助徵納履行依法申報與依法核定,不當是便利稅局收稅;納保法要求財政部定期自我檢視,無非是矯正在法院長年縱容下,今日函令淩駕法律、片面決定納稅人權利義務的違憲狀態,財政部不可也不得將「逐條檢視函令合法與否」的法定義務,敷衍地替代為「關起門來自己定期更新」。
我認為,稅務函令在發布之前,或在今後的函令檢視程序之中,至少應當踐行外部公開諮詢其他行政機關與稅務代理人的程序,才可避免函令架空法律、偏向稽徵利益,扼殺經濟發展與侵奪納稅人法律權益的情形。 (作者是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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