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公寓大廈頂層或其他樓層設置無線電台基地台之效力?

Q.公寓大廈頂層或其他樓層其中一戶因法拍無人居住致未簽署同意書,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於頂層或該樓層設置無線電台基地台之效力?

答:條例第33條第2款所明定,該條文依其規定意旨,係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以保障頂層或其他樓層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且該條文並無因法拍而排除適用之規定,故旨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於頂層或其他樓層設置無線電台基地台,未取得頂層或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時,不生效力。

 


 

#房地產買賣#持分房地產#公設地#危老重建#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房地產買賣陳總 的頭像
房地產買賣陳總

房地產陳總部落客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