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分售,應按售價比例分攤廣告費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20-03-07

 

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售(或分成)不動產建案,應按售價比例分攤廣告費

新聞摘要

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售(或分成)不動產建案,應按售價比例分攤廣告費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售(或分成)不動產建案所發生的廣告費,除應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取得相關憑證外,並應按其售價比例分攤認列廣告費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具有廣告性質的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合法憑證,並檢附載有活動名稱及營利事業名稱的相關廣告或促銷證明文件。

又營利事業與地主約定合建分售(或分成)興建不動產,其廣告費用,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應按其售價比例分攤計算房地各別應分攤的廣告費,申報廣告費用支出。

該局舉例,甲建設公司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方式興建不動產建案,銷售該不動產建案的廣告費1,000萬元,如建物及土地的售價比例為40%及60%,依前開規定應按建物及土地售價比例計算建設公司應分攤的廣告費,甲建設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列報的廣告費為40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的費用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以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損及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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