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占用之本署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辦理標售時,其應追收之使用補償金應比照「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四點規定,向實際占用人追收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89年9月19日臺財產局管第8900019696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9-09-19)

本署及所屬各分署、辦事處經法院指定為遺產管理人代管之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於代管期間該遺產倘遭人占用,本署並無規定,如未追收使用補償金即不得終結遺產管理職務。

至於代管之遺產如被占用,需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8點規定辦理標售時,往例各分署、辦事處均係比照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處理方式,將使用補償金併入標售底價收繳乙節,因「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4點已修正為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應向實際占用人追收,自應依該修正後之規定向實際占用人追收,不應再併入標售底價向得標人收繳,俾符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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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函釋(示意圖)

財政部金融遺產(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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