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宜轉知民眾儘量向地方政府或相關主管機關洽辦捐贈事宜,減少需用機關日後用地取得之程序

國有財產局九十一年一月九日臺財產局接字第○九一○○○○六○九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1-01-09)

遇有民眾洽詢公共設施用地捐贈事宜時,請轉知民眾儘量向地方政府或相關主管機關洽辦捐贈,期能達成地盡其用及減少需用機關日後用地取得之程序,惟如民眾仍屬意向本局辦理,仍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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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示意圖)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函釋(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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