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法院判例承認違章建築買賣行為之存在,但其買賣行為所取得的不是所有權,而是「實質處分權」,亦即使用權而已----
一般而言,被認定為違章之建築有以下二種情況:
一、 實質違建:未遵照建築法規如建蔽率、容積率等之有關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擅自建築者。
二、 程序違建:未按程序申請建造執照擅自興工建築者。
以上兩種情況所產生的建物,由於興建之時沒有建造執照,因此都無法取得使用執照,也無法依土地登記規則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當然也無法取得所有權狀。
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因此違章建築既然無法辦理產權登記,實際上也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儘管法院判例承認違章建築買賣行為之存在,但其買賣行為取得的不是所有權,而是「實質處分權」,亦即使用權而已;因此,縱使違章建築可能水、電、稅籍號碼、甚至門牌之編列也不因其變更使用者的名義,而擁有所有權。
因此,違章建築的買賣實際上所負擔的風險是相當大的。
本文節錄自莊孟翰「必勝購屋要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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