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袋地通行權不容袋地所有人任意預為拋棄

裁判字號: 75 年台上字第 94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5 年 05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36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40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399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7 卷 1 期 22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349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68~94年)第 423- 426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787 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

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

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要旨:

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通行權,其主要目的,不僅專為調和個人所有之利害關係,且在充分發揮袋地之經濟效用,以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不容袋地所有人任意預為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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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袋地(示意圖)

民法第797條(不動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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