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3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 中華民國108429
台財產接字第10830000970

修正「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三點

部  長 蘇建榮

 

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稽徵機關受理抵稅案件,抵稅實物為不動產者,辦理機關應配合辦理會勘及提供管理處分意見。

         稽徵機關核准抵稅之案件,應將抵稅實物明細及轉帳通知書送辦理機關。

         抵稅實物為不動產者,稽徵機關應再加附下列文件:

(納稅義務人出具未辦妥國有登記前,經政府公告徵收時,其徵收補償地價由辦理機關具領之切結書正本。

(如坐落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資料。

(如涉有租賃或共有分管協議者,應檢附相關契約文件,倘有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規定之法定租賃關係者,應一併告知。

(勘查現況相關資料及照片圖檔。

         抵稅實物之價額超過應納稅額,超額部分以分割方式處理者,應由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協調分割之位置,並由納稅義務人辦妥分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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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抵繳遺產稅贈與稅(示意圖) - 繼承.遺產.贈與.不當得利(示意圖)
抵稅地(示意圖) - 繼承.遺產.贈與.不當得利(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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