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人依規定取得之土地容積權益移轉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88/09/27台財稅第881946203號函)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所有權人依規定取得之土地容積權益移轉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主旨︰核釋土地所有權人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取得之土地容積權益移轉課稅規定

說明︰二、有關土地容積權益移轉課稅規定如次:

(一)所得稅部分:

1.土地所有權人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所取得之土地容積權益,該容積權益移轉應視同權利之移轉,認屬權利交易性質,其自第三人所取得之對價,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及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上開成本及相關費用之減除,以容積權益移轉收入之100%計算。

2.至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4條(編者註:現行第13條)第1項規定,將同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土地所有權之全部或部分贈與登記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既係以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土地容積權益為對價,尚無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及同法第36條第1款營利事業得列為當年度捐贈費用規定之適用。

(二)土地增值稅部分︰(略)。

(財政部88/09/27台財稅第88194620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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