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有無不明者,如無親屬會議,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法務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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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法律決字第 10000035590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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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參照民法第 1177~1179、1184~1185 條等規定,繼承人有無不明者,如
無親屬會議,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法院公
示催告,如期限屆滿無人承認繼承時,遺產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如有
賸餘,歸屬國庫;又遺產管理人職務繁重,自應予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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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關於張○昌先生陳請釋明渠申辦被繼承人(祖父:張○滄及再轉繼承人:
張○政)所遺留在臺不動產繼承登記權益所衍生相關法令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100 年 11 月 10 日台財產接字第 1000034571 號函。
二、關於民法遺產管理人之規定: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應由親屬會議於 1 個月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如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 1 個月內選定遺
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 6 個月以上期限,公告繼承人,命
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如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
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反之,於期限
內,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應為遺產移交,民法第 1177 條、第
1178 條、第 1179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1184 條及第 1185
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民法第 1179 條第 1 項規定:「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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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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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地適用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計算財產交易損益之規定
※所有權人依規定取得之土地容積權益移轉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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