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週報-綜合話題〉杜絕企業詐貸 律師傳授銀行4招

2019-08-05 05:30

 

〈財經週報-綜合話題〉杜絕企業詐貸 律師傳授銀行4招 #公設

近年爆發詐貸案

銀行發現遭詐貸後,第一時間該怎麼做?曾任檢察官、法官的瑞勤法律事務所律師黃祿芳建議,應馬上報案尋求執法單位協助;但在過去大部分案例,被騙款項往往難以全部追回,因此預防勝於治療,事前的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相當重要。

而銀行應如何避免遭受詐貸蒙受損失?黃祿芳建議,第一、落實徵信、授信及貸後管理。

例如對借戶增資的資金來源及用途設法查證,當不同借戶留存地址相同,最好查證彼此是否為同一集團或同一人透過不同人頭名義借款,並應併計各關聯戶授信金額。

若放款後由第三人代為繳息,宜注意是否為人頭戶,另應即時查核並催收逾期帳款。

若是依採購交易契約申辦貸款,宜向借戶往來廠商查證交易真實性及合理性,了解有無透過關係人進行假交易或非常規交易,並評估借戶在該採購案之履約能力及資金調度能力。

要求提供足額擔保品

再者,要求借戶提供保證人及足額擔保品,並確實查證擔保品價值

例如透過內政部實價登錄系統了解抵押不動產概略市值。

注意借戶有無使用A、B兩種不動產成交金額的「AB約」,虛增不動產交易金額以騙取較高借款額度。

第三,訂定細緻的作業規範並擬具相關風險管理措施,同時強化內部監督管理。

縱使是與信用良好的老客戶也要照章行事保持警覺,以避免人謀不臧甚至內外勾結共同詐貸。

第四,金融機構應對董事近親等利害關係人,或具實質經濟控制力的實質利害關係人的資料完整建檔,並落實利害關係人交易的確認、揭露及控管機制,避免對利害關係人授信時因把關不嚴以致被騙風險升高,甚至發生利益輸送、私相授受的流弊。

詐欺取財罪 最重判刑5年

至於企業向銀行詐貸,通常依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

若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黃祿芳說,如借戶是與銀行職員勾結共同詐貸,則另共同成立銀行法第125條之2銀行職員背信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而詐貸行為常同時觸犯偽造文書或商業會計法罪名,其最重刑度多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記者陳慰慈)

(本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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