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意 增建廠房借款利息不可作費用列支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10-11

 

營利事業增建廠房期間的借款利息不可作費用列支

新聞摘要 營利事業增建廠房期間的借款利息不可作費用列支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借款增建固定資產,在建造期間所支付的利息,應作為該資產成本,不可列為當期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也就是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後,所應支付的利息即可作為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日前查核甲公司201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2017年度申報資產負債表中有未完工程5,000餘萬元,且當年度申報利息支出60餘萬元,經進一步查證,該支出係甲公司因增建廠房而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費用,因該增建廠房工程於2018年度才完工,所以甲公司2017年度所支付的利息並非當期費用,而應轉列為該廠房的建造成本,乃調減甲公司106年度利息費用60餘萬元,核定補繳稅款1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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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常識(示意圖)

企業修繕費用列支資本支出(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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