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小賺 3千萬解釋令匯回 划算

何董有匯出成本7,000萬元憑證,匯回1億採解釋令稅負比專法足足少1/3,資金運用更海闊天空

工商時報 呂清郎 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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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本報資料照片

台商何董想以個人名義從海外匯回等值1億元台幣的資產,其中7,000萬元為當初匯出的投資成本,經遠東商銀理財專家團隊訪談後建議,走解釋令的稅負反而比專法來得低。

遠東商銀表示,經過試算若使用專法,第1年匯回並進行實質投資,適用稅率4%,應納稅額400萬元(1億元的4%);若選擇走財政部解釋令,何董也可提供出先前換匯匯出7,000萬元的憑證,扣除當初匯出的投資成本7,000萬後,海外所得為3,000萬元,但客戶原已於海外繳納所得稅200萬元,以個人最低稅負制免稅額670萬元、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僅為266萬元「(3,000萬元-670萬元)×20%-200萬元」,稅負反而比專法低。

遠東商銀說明,就何董案例來說,海外所得從2010年起開始課徵,之前的部分不用課稅,而2011年的海外所得已超過核課期間7年,2012年部分,核課期間也將快過完,若有相關文件能舉證2012年底帳上資金明確的來源,包括本金、當時免稅的海外所得,及開始課稅後卻超過核課期間的海外所得,那麼這些部分資金都可不必課稅。

關鍵在七年前的資料與近7年的資料是否完整,七年前的資料,也就是2012年底或2013年初的相關證明文件須備妥,而近7年的資料都還在核課期間內,可檢視是否漏報海外所得,便能在分別計入各年度基本所得額時,釐清當年度是否有需要繳交最低稅負,這樣便能請專業人士估算選擇走專法或解釋令了。

專法是以匯入金額乘上8%或10%,有進行實質投資且完成實質投資才能退稅二分之一,透過解釋令回台,則須計算核課期間內,各年度要繳交的最低稅負金額,兩相比較下,自然就知道何者較有利。

但值得注意的是,就算個案算完後有可能專法較省稅,在資金運用諸多限制下,也要進一步評估是否符合自身短、中、長期資金管理規畫,若稅額差距不大,不如依解釋令申報,資金回來即海闊天空,不受任何用途年期使用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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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不平安! 台商境外資金板塊移動

近幾年海外台商在全球經營佈局與資金管理面臨空前劇烈的挑戰。

第一,美中貿易衝突波詭雲譎,考驗台商各種供應鏈的調度能力。

第二,全球金融帳戶共同申報準則(CRS),像是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等免稅天堂的經濟實質法上路,在反洗錢、反資恐、反避稅的陣陣大浪來襲下,使得國際政府機關對個人與企業稅務有更嚴格規範。

遠東商銀表示,在這兩大趨勢的推波助瀾下,台商們的境外資金因而出現明顯的板塊移動。

繼今年初1月31日「海外資金回台解釋令」頒布,同時《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也於2019年8月15日正式施行,隨著境外資金匯回專法正式上路,台商資金回台的兩條重要渠道完成互補。

遠東商銀指出,今年1月底,財政部發佈資金回台解釋令,該解釋令的概念主要是採「自行舉證」,強調匯回資金並非全數課稅,也就是說,台商個人得自行提出對自己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來主張匯回資金有哪些是本金?哪些是所得?以供稽徵機關認定,亦即匯回海外資金不一定全部會被列為課稅金額。

個人匯回海外資金免課稅的三種型態,包含一、非屬海外所得的資金;二、屬於海外所得但已課稅的資金;三、雖屬尚未課稅的海外所得,但已經逾核課期間的資金

遠東商銀進一步說明,若是具有台灣居住者身分的台商,其海外所得(含港澳、不含大陸所得)

在未超過核課期間的部位,須進一步檢視所得申報情形,若是已申報課稅則免補報,但若是未申報課稅,該筆所得則按照基本稅負制課稅,扣除掉每年670萬元免稅額後按20%稅率核課。

8月中施行的「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俗稱專法,主要提供給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投資的租稅優惠,台商須在申請日起2年內將資金匯回,即在二年內開放無法證明所得來源的資金,在專戶控管前提下回台,首年回台稅率8%、第二年才回台則為10%,且資金必須在專戶內控管五年,不過,海外資金專法規定,回台資金僅5%可自由運用,且不得投資房地產,剩下95%須存放在外幣專戶內控管。

除了做金融投資(上限25%)交由信託、全委方式外,不得用於購買不動產或不動產信託基金(REITs)以避免炒房,若違反規定應按稅率20%補繳差額稅款,剩下的70%只有實質投資才能領出使用,若有提供投資計畫,在年限內完成投資可退半數稅款,即相當於稅率再減半為4%、5%。

雖然專法看似稅率較低,但實務上「營利事業投資收益及個人海外資金回台」均列入課稅範圍,且必須受限制實質投資才減稅,而解釋令只對所得課稅,資金可自由運用,兩者仍有不同。

遠東商銀強調,按照解釋令規範,如果是海外投資本金或減資款項、借貸或償還債務及財產交易本金等,通通都可免稅「合法、合規」回台,但首先會遇到的第一個問題,是「相關證明文件」是否足夠完整,匯回的資金若能證明其本質並非所得,而是海外投資本金、減資退還股款、海外借貸或償還債務款項,或海外財產交易本金、存款本金等,只要不屬於「海外所得」資金部分,就無須課稅,不用擔心被課稅。

(本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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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回流設廠(示意圖)

台商回流置產(示意圖)

商用不動產(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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