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約》與《一般約》好壞差很大
很多屋主賣房子〈尤其是投資客〉,喜歡跟仲介簽"一般委託銷售契約",主要是因為下列幾種原因:
(一)房屋若是交給多家仲介銷售,可以快速成交!
(二)屋主自己也可以賣,沒有違約金問題!
(三)若是有某家仲介收斡旋時.....,還可以做狀況,殺殺仲介費,讓仲介為了成交不惜折佣金也要成交。
(四)每個仲介都說:他有買方客戶....不知道誰說的是真的?乾脆就簽一般約。
由於市場競爭,房仲林立,房仲從業人員多如過江之鯽,在人員的教育訓練方面未免參差不齊........再加上公司不
硬性規定只可接"專任約"物件,造成了一間房屋出售....出現了數家房仲張貼廣告看板的奇景...就連房仲業二大
龍頭也不例外,身為同業的我,看了也不禁搖頭嘆息!
其實.....屋主售屋跟房仲簽一般約,對於屋主不僅佔不到便宜,還吃了虧!為什麼呢?
1.一般約物件,投入的資源很有限,基本上不會全心全意投入。
2.由於多家仲介銷售,不容易幫屋主守價,都會先收斡旋再說.......。
3.多家仲介拿了鑰匙,若是發生電燈忘了關.馬桶漏水......等,問題時,責任歸屬?
以上略舉情形一二,就足以讓屋主傷腦筋不已,切莫再認為簽一般約是賣屋的好方法一。
房仲人員也不要把時間浪費在一般約物件上,容易事倍功半,徒勞無功,若是你認為這間房子你有信心成交,
反而更應該積極爭取簽專任約銷售才是!
本文:房仲勝經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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