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公寓大廈停車空間所有權人有資格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嗎?
答: 本條例施行前停車空間依當時法令辦理產權登記並領有所有權狀,且經認定具有使用上獨立性,自得依第3條第3款定義視為專有部分,本條例施行前停車空間領有所有權狀,具有停車位建號及土地持分,才得視為專有部分,其餘獎勵停車位,因無土地持分,不合區分所有與專有部分之定義,非屬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3條第8款之規定應屬住戶。
公寓大廈停車位之所有權人能否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視其是否為區分所有權人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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