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人共有兩宗以上不動產同時辦理分割及持分交換時其契稅之計算
稅目 | 契稅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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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七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1章 全部在一章 |
法條 | 第6條(交換契稅之申報)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數人共有兩宗以上不動產同時辦理分割及持分交換時其契稅之計算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主旨: 數人共有兩宗或兩宗以上不動產,同時辦理分割及持分交換,應由交換人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繳納交換契稅,前經本部70台財稅第30676號函釋有案,至於所稱「承受部分」,應不包括交換後取得不動產之原持分部分在內。 說明: 二、主旨內容設例:甲、乙、丙共有A屋(評定價值2萬元)及B屋(評定價值4萬元),甲、乙各持分四分之一,丙持分二分之一,3人協議分割,由甲、乙取得A屋持分各二分之一,丙取得B屋,則其契稅應計算如次: |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公設地#畸零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