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建物其列管期間無收益者房屋稅由繼承人負擔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建物其列管期間無收益者房屋稅由繼承人負擔
稅目 | 房屋稅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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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七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1章 全部在一章 |
法條 | 第4條(徵收對象)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建物其列管期間無收益者房屋稅由繼承人負擔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主旨: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於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期間無收益者,其列冊管理期間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應由繼承人履行納稅義務。 說明: 二、土地法於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施行,其中第73條之1有關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又本部66年10月4日台財稅第36740號函釋,略以:因繼承而取得物權者,無須登記即發生取得效力,已為民法第759條所規定。 從而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雖未登記,亦應就該財產履行納稅義務……」。 是以,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於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期間無收益者,既已無暫緩繳納賦稅之法令依據,參照上開函釋規定,應由繼承人履行納稅義務。 (財政部89/05/09台財稅字第0890453056號函) |
#繼承房屋#繼承土地#共有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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